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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 货币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1-28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 (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 的通知》 ( 厅字 [2005]8 号 ) 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赣府发 [2000]6 号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房改办 ( 关于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方案 ) 的通知》 ( 赣办字 [1999]119 号 ) 的精神,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就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通过发放住房补贴,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并保障新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 

( 二 ) 基本要求 

充分考虑省直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兼顾对全省尤其是南昌地区的影响,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做好政策衔接,保证平稳过渡。 

二、补贴范围 

( 一 ) 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本实施意见,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 二 ) 无房职工系指本人和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系指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职工。已经租用单位公有住房或部队军产房的职工可在腾退住房以后发放住房补贴。 

( 三 ) 南昌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三、补贴标准 

( 一 )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其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 280 元;副科级 315 元;正科级 350 元;副处级 385 元;正处级 420 元;副厅级 490 元;正厅级 560 元。机关工勤人员为:中级工以下 ( 含普通工 )280 元;高级工 315 元;技师 350 元;高级技师 385 元。 

对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职务标准发放。 

( 二 ) 对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面积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7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并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5 元给予一次性工龄补贴。差额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按职工本人职级住房规定面积标准计算。住房面积标准以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时的职务所对应的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为准,职工工龄计算到 1996 年为止。 

职工住房面积规定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 ( 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 ) 的通知》 ( 赣发 [1998]8 号 ) 的规定确定。 

( 三 )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变动情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四、发放方式 

按月定额发放的职工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到职工退休当月,次月停止发放。有房职工差额面积补贴和无房职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按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服现役期间,如军队按规定已发放住房补贴的,在此期间,其住房补贴不再计发,也不作新的调整。转业复员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接受单位从转业复员当月起计发。 

五、资金来源 

提取维修基金后的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其他经财政批准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六、管理原则 

( 一 ) 按照 “ 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房改审批、财政稽发 ” 原则,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制度。 

( 二 ) 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明细台账,并根据职工住房情况、补贴发放方式、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情况编制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报财政厅审核后抄报省直房改办。 

( 三 ) 各单位要按照 “ 加强领导、单位负责、规范运作、高效透明 ” 原则,切实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七、其他事项 

( 一 ) 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标准:初级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 280 元;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 340 元;副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 400 元;正高三级、四级岗位 460 元;正高二级岗位 520 元;正高一级岗位 600 元。 

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按其对应的管理岗位标准发放,即科级以下 280 元;副科 315 元;正科 350 元;副处 385 元;正处 420 元;副厅 490 元;正厅 560 元。 

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按照其所执行职务 ( 岗位 ) 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 ( 岗位 ) 执行相应的住房补贴。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机关工勤人员标准发放。 

没有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按原事业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模式套算。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扣除 25 %维修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用于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 二 )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 三 ) 2008 年12 月31 日 前调入南昌的地厅级无房干部,可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房改办( 关于解决党政机关异地工作调动的地厅级干部住房问题的意见 ) 的通知》 ( 赣办字 [2004]4 号 ) 规定,也可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具体由本人选择;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后调入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 四 ) 省直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 建房改 [2000]105 号 ) 规定执行企业房改政策。 

在昌省直企业离休人员住房补贴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省财政安排。 

原省直工业厅局、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省属工业总公司机关 2000 年机构改革时成建制改制为集团公司过程中省政府已经明确离退休后由财政保障的人员,其住房补贴按机关的政策执行,已办理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目前仍在职在岗人员所需经费由单位解决。 

( 五 ) 本《实施意见》由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