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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解答

省直房改领导小组 2009年1月12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3-11

《关于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08]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给省直各单位,为在实施过程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现就《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政策以问答形式解释如下:

一、关于住房补贴的一般规定

1、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有哪些?

答: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在昌省直机关和在昌省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无房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在昌省直机关包括哪些?

答:在昌省直机关包括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3、在昌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哪些?

答:在昌省直事业单位包括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4、南昌市城区范围如何界定?

答:南昌市城区范围是指南昌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南昌县、新建县、安义县、进贤县以外的区域。

5、《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住房补贴包括哪几种类型?

答:包括无房职工按月补贴和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两种。

6、在昌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有条件的,可以参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7、在昌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如何执行?

答:在昌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住房补贴,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文件精神,由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并结合省直企业情况提出指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8、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答: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以下几种:

(1)行政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超编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安排。

(2)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用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专户的出售公有住房资金按规定扣除25%的住房维修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发放,仍不足的,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负担60%,其余40%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安排。编制外人员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安排。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安排。

9、南昌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关于“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精神,住房补贴实行属地原则。南昌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政策参照单位所在市、县的住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解决,经省直房改办和省财政厅审批后发放。

10、在昌中央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在昌中央直属单位的住房补贴按照属地原则,政策参照《实施意见》执行,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后,所需补贴资金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筹措解决。

11、已故职工是否能够领取住房补贴?

答: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文件“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条款,就已故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规定如下:

职工于1998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去世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于1998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去世的,住房补贴仍然发放,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

12、1998年7月1日(含)之后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由已故职工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所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此类推),共同推举一人作为继承代表人,到已故者生前所在单位以已故者的名义申请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款项划入继承代表人帐户。

共同推举继承代表人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所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都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同意由继承代表人代表已故职工申请住房补贴,并将款项划入继承代表人帐户。

也可经过公证后,将款项划入各个继承人的帐户。

单位审核时,要核对授权委托书或公证书上继承人的情况是否属实。

13、因机构改革、单位改制等原因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申请人或已故职工的继承代表人向哪个单位申请住房补贴?

答:申请人或已故职工继承代表人向职工原工作单位的接管单位申请。

14、房改房购买以后,因房屋买卖、赠与、遗赠、继承等导致房改房产权证注销,如何认定住房面积?

答:房改房领取房产证后权属发生变化的,认定房改资料记载的购房人和配偶为房主。房产证注销后无法确定面积的,以房改时的房改表格标注的面积为准认定。

15、已经调离在昌省直单位的,在省直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是否发放?

答:2008年12月31日(含)之前调离在昌省直单位的职工,在省直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不予发放。职工可在新单位按当地政策申请住房补贴。

在12月31日之前因除名、辞职、辞退、自行离岗等情形离开在昌省直单位的,住房补贴不予发放。

16、参加了单位集资建房,但因集资建房没有手续或者手续不全,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属于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

答:按政策经批准同意单位集资建房,但由于相关手续没有办全或者已经办全但尚未申请办理房改手续的,要按照集资建房相关文件的要求办理房改房产权证,这部分职工不能作为无房职工处理。有其他房改房的,要和本套没有办理产权证的集资房面积合并计算。

17、集资建房参加房改时,集资款与房改款之间的差额部分如何处理?

答:省直房改办于2005年1月10日下发《关于省直单位职工集资房转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直房改发[2005]1号)之前的集资建房已经办理房改手续的,差额部分按原先房改政策处理;赣直房改发[2005]1号下发之后办理房改手续的,按文件办理;差额部分如何处理不涉及本次住房补贴的发放。

18、离退休后易地安置或者回原籍生活,户口已经迁离南昌,但退休工资一直由原单位发放管理,是否能够领取住房补贴?

答:可向原工作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19、事业单位职工专业技术职称如何认定?

答:事业单位职工取得职称资格且单位在省人事厅核准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聘任的,可按相应职称享受住房补贴。取得职称资格但没有聘任的,不能享受相应职称资格的住房补贴。

20、事业单位获得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但未经人事厅批准而是由单位内聘的人员,是否可以按聘用的职称认定?

答:在省人事厅核准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聘任并经省人事厅审核备案的,可作为享受补贴的依据,单位自行聘用的,不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21、职工职务职称下降的,如何发放补贴?

答:职工因受处分等原因降低职务或撤销职称的,无房职工按任职实际情况分段计算按月住房补贴,有房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下降后的职务职称认定。

二、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计发问题

22、如何理解《实施意见》对无房职工的定义?

答:《实施意见》规定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和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单身无房职工;二是夫妻双方都没有购买公有住房,双方都为无房职工;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单独购买公有住房,另一方为无房职工。

23、购买房改房时,夫妻一方有工龄,一方没有工龄,是否只认定有工龄一方为有房职工,而没有工龄的一方为无房职工?

答:凡是婚后参加房改的,且在房改个人申请表中填写了配偶情况的,不论一方有无工龄,均属夫妻双方共有,双方都不能认定为无房职工。

2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商品房的职工是否属于无房职工?

答: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凡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都属于无房职工,可以领取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

只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商品房的,为无房职工。

25、省直机关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的标准?

答:无房公务员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280元;副科级315元;正科级350元;副处级385元;正处级420元;副厅级490元;正厅级560元。

机关无房工勤人员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为:中级工以下(含普通工)280元;高级工315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5元。

26、事业单位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的标准?

答:事业单位无房专业技术人员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为:初级职称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280元;中级八、九、十级岗位340元;副高五、六、七级岗位400元;正高三、四级岗位460元;正高二级岗位520元;正高一级岗位600元。

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按其对应的管理岗位参照公务员标准发放,即科级以下280元;副科级315元;正科级350元;副处级385元;正处级420元;副厅级490元;正厅级560元。

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按照其所执行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岗位)执行相应的按月住房补贴。

27、事业单位无房工勤人员按月住房补贴的标准?

答:事业单位无房工勤人员比照机关无房工勤人员的标准发放。即:中级工以下(含普通工)280元;高级工315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5元。

28、无房职工一直没有职务职称,是否从计算工龄的第25年的第1个月开始领取315元的住房补贴?

答:可以从计算工龄的第25个年头的第一个月起,按每月315元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29、如何理解“没有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按原事业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模式套算”?

答:没有实行(包括现在实行,以前没有实行阶段)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技术人员的职称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享受的待遇与现行事业单位技术岗位的补贴标准进行套算;管理人员按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进行套算。

在企业工作期间,属工人编制的,按机关工勤人员的补贴标准套算;属干部编制的,按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补贴标准套算。

30、无房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计发期限?

答: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从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开始计发,至职工离退休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31、如何理解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

答: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可以计算工龄的工作起始月。

32、无房职工进入在昌省直机关之前在企业工作的期间是否发放住房补贴?

答:计算工龄的年限可以发放住房补贴,不计算工龄的年限不发放住房补贴。

33、大学毕业后,将人事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后进入省直单位工作的无房职工,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这段时间是否发放补贴?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计算工龄的,可以发放补贴,按每月280元标准发放。

34、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无房职工补贴计算采取按职务职级分段计算再累加的方式计发。

例:假设一职工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定为副主任科员,2001年7月定为主任科员,2005年9月定为副处长,该同志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工作总月数为162个月,其中科员以下时段为36个月,副主任科员为36个月,主任科员为50个月,副处级为40个月,则该职工截止2008年12月31日的补贴=280×36+315×36+350×50+385×40=54320元。

2009年1月1日之后的按月住房补贴按其职务相对应的补贴标准发放至离退休当月。

35、无房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

答: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按职务职级分段计算累加后一次性全额发放。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之后仍在职的无房职工,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月计算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2009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

三是200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按月随工资发放。

四是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筹的,一次性发放有困难的,可采取轮候的方式,一次审批,分次发放。

36、试用期如何计发补贴?

答:按照国家规定录用的工作人员,其试用期计算职工工龄的,计发住房补贴。

37、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是否计发住房补贴?

答: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发放住房补贴;不计算工龄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38、职工在单位工作过一段时间之后离开,过了几年又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经原单位同意又回单位工作的,原先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予以发放,离开单位这段时间的住房补贴不予发放,重回原单位之后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予以发放。

39、从2009年1月1日以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计发期间去世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40、从2009年1月1日以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计发期间调离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在计发期间调离的,从调离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41、从2009年1月1日以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计发期间出国、出境移民定居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从该职工出国、出境移民定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42、从2009年1月1日以后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计发期间辞职或被辞退、开除、除名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从该职工辞职或被辞退、开除、除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43、停薪留职人员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与单位正式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按以下方式处理: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可以发放;无房职工停薪留职前的住房补贴可以发放。无房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计发住房补贴,停薪留职期满返回原单位的,从返回当月起按其职务职级标准按月计发。

未与单位正式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职工,按辞职处理,不发放住房补贴。

44、办理了内退手续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办理了内退手续的职工,符合发放条件的仍可计发。

三、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计发问题

45、如何理解《实施意见》规定的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

答:《实施意见》规定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单身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购房,二是夫妻婚后以双方共同名义参加房改购房;但建筑面积均未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46、有房职工面积控制标准如何确定?

答:(1)一般干部职工,初级职称人员,24年(含)以下工龄的工勤人员76平方米;

(2)科级干部(含享受科级待遇),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25年(含)以上工龄的工勤人员98平方米;

(3)县处级干部(含享受处级待遇),副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2平方米(其中离休人员118平方米);

(4)地厅级干部(含享受地厅级待遇),正高职称人员140平方米(其中离休人员146平方米、退休人员140平方米);1982年前的地厅级干部169平方米(其中离休人员175平方米、退休人员169平方米)。

47、25年(含)以上工龄的一般干部职工面积控制标准?

答:面积控制标准为98平方米。

48、工勤人员、一般干部职工工龄25年如何计算?

答:从按国家、省政策规定可以计算工龄的年份开始计算,到申请差面积补贴的年份为止。计算公式为:申请差面积补贴的年份-可以开始计算工龄的年份+1,但按政策规定,不能连续计算工龄的年份应当扣除。

49、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如何计算?

答: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包括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

面积补贴计算公式为:(本人现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已购公房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为:(本人现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已购公房建筑面积)×1996年以前的工龄×5元/平方米.年。

例:一职工1977年参加工作,2000年房改时为科级干部,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为79平方米,套内面积为70.5平方米,2006年提拔为副处级干部,问本次他可以领取的差面积补贴是多少?

答:面积补贴=(112-79)×700=33×700=23100元;

 工龄补贴=(112-79)×5×(96-77+1)=33×5×20=3300元;

该职工可以领取的差面积补贴=面积补贴+工龄补贴=23100+3300=26400元。

50、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当中的工龄补贴计算起止年限?

答:按国家规定从可以计算工龄时起,计算到1996年(含)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止。计算公式为:1996-可以计算工龄的年份+1。

51、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发放方式?

答: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一次审批,一次发放。

52、如何确定职工已购公有住房面积?

答:以职工房改房产权证标记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职工家庭有两套以上房改房的,应当将产权证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房产证已经注销的,以原始房改表格标注的面积为准认定。

53、房改时的公摊面积是否要计入职工已经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答:房改时计算房价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准,公摊部分没有计算。本次住房补贴发放,一律以包含公摊面积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房改时没有计算房价的公摊面积部分计入职工已经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54、按照超标累进计价缴交了超标款的面积部分,如何计算住房补贴?

答:(1)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已按房改政策缴交了超标款的,因职务、职称提升,单位在计算住房补贴时应从房改房《产权证》建筑面积中扣除缴交超标款部分的建筑面积。因职务、职称提升形成的不达标面积,发给差面积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差面积补贴=面积补贴+工龄补贴=[现职务职称面积控制标准-(房产证面积-超标部分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

如果房改底册上缴交超标款的面积部分已经标明了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直接用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减去超标建筑面积。

如果房改底册上缴交超标款的面积部分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而没有标明套建筑面积,就要将套内建筑面积换算成套建筑面积,换算公式为:超标部分套建筑面积=超标部分套内建筑面积÷(房改房套内建筑面积÷房改房建筑面积)。

(2)房改时虽然缴交了超标面积款,但其房改房面积(扣除缴交超标款部分建筑面积后)仍达到或超过现职务职称对应的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发放差面积补贴。

55、所购住房属于其他单位的,住房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答:不管房改房来源如何,不管其历史原因,不管原产权单位,一律以房改房产权证为依据,房改资料和房改房产权证登记的房主为谁,就核定为该职工家庭的住房。

56、部分产权住房如何认定面积?

答:部分产权住房,职工须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并以全套住房认定面积。购买为全部产权后,仍不能达到职工本人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可以发放差面积补贴。

57、储藏间的面积是否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储藏间高度在2.2米以上的,房改时已经按全部面积缴款,应当将全部建筑面积计入职工已购住房建筑面积;高度在1.7米-2.2米之间的,房改时按一半面积缴款,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职工住房建筑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下的,不计入职工住房建筑面积。

58、是否允许南昌城区内的已购公房职工退房领补贴?

答:南昌城区内已经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退还原先购买的公有住房,按无房职工标准申领住房补贴。

59、房改时未按照省直机关房改政策房改的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无房职工按《实施意见》规定发放按月住房补贴。

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的发放:按照《实施意见》申请住房补贴,但须按房改当时省直单位房改政策计算房价,并将两者之间的差价从发放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差价=已购房改房按省直同时期政策计算的房价总额-职工按非南昌城区政策计算的房价总额。

60、房改时不属在昌省直单位,不是按照省直机关房改政策房改,由于区划调整而成为在昌省直单位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无房职工按《实施意见》规定发放按月住房补贴。

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的发放:职工房改购买公有住房时,按照属地原则执行了南昌、新建等县房改政策,由于南昌城区的扩大,现已划入南昌城区范围的,其住房补贴按《实施意见》执行,但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时,要将两者之间的差价在发放住房补贴时扣除。

61、按现任职务职称面积控制标准领取差面积补贴后,今后职务职称晋升,能否再领取差面积补贴?

答:职工按现职务职称面积控制标准领取差面积补贴后职务职称又获晋升的,仍可以领取晋升后的职务职称与现职务职称面积控制标准之间的差面积补贴。

四、婚姻关系变动住房补贴的计发问题

62、两个无房职工结婚,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分别在各自所在单位按本人职务、职称标准领取无房职工住房补贴。

63、职工以个人名义单独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后,与一无房职工结婚,住房补贴如何核定?

答:无房一方按月领取住房补贴;有房一方如果差面积,可以按本人可以享受的面积控制标准领取差面积补贴。

64、两位职工分别以个人名义各自单独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后结婚,如何核定面积?

答:双方各按婚前单独购买的住房核定面积,两套住房面积不合并计算。单独购买的住房未达到本人职务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可以向本人单位申请领取差面积补贴。

65、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公有住房后离异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为无房职工。不管住房归哪一方,双方都为有房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可以申请领取差面积补贴。

66、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两套公有住房,离异后各得一套,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双方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仍未达标的,可以领取差面积补贴。

67、夫妇双方离异后各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又复婚的,如何核定面积?

答:1998年6月30日之前离异,各自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后又复婚的,各按各的住房核定面积,不合并计算。

1998年7月1日之后离异,各自购买一套公有住房后又复婚的,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68、夫妇离异后,一方以本人名义单独购买公有住房,另一方没有购买公有住房,后复婚,如何核定住房补贴?

答:单独购买住房的一方未达本人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可以领取差面积补贴;未购公房的一方认定为无房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69、离异后与他人重组家庭,双方在重组前各有一套房改房,如何核定面积?

答:夫妻双方各按本人婚前住房面积核定,不合并计算。

70、离异后与他人重组家庭,双方在重组后分别以个人名义单独购买一套房改房,如何核定面积?

答:各按本人住房核定面积,不合并计算。

71、职工丧偶后,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职工丧偶后未再婚,所购住房面积未达本人职级控制面积标准的,可以领取差面积补贴。

职工丧偶之后再婚的,夫妻双方各按本人婚前住房面积核定,不合并计算。

五、工作变动职工住房补贴计发问题

72、外地调昌职工,在原工作地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2008年12月31日(含)之前调入在昌省直单位的职工,在原工作地已购公有住房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在原工作地已购公有住房,并按原房改房价将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的,认定为无房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

(2)在原工作地已购公有住房不退回或已无法退回的,认定为有房职工。原购住房建筑面积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发放补贴;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发放差面积补贴。

73、外地调昌职工,在原工作地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2008年12月31日(含)之前调入在昌省直单位的职工,在原工作地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调昌后按照在昌省直单位无房职工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2)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调昌后按照在昌省直单位无房职工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原工作地所领住房补贴低于省直单位标准的予以补足,高于省直机关标准的不予追还。

(3)在原工作地已承租公有住房,退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后,可按无房职工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74、在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原单位购买公有住房后又调入另一个在昌省直单位,其差面积补贴由原房改房产权单位发放还是由现工作单位发放?

答:差面积补贴由现工作单位负责计发。

75、异地调动地厅级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2008年12月31日之前调入南昌的地厅级无房干部,已经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党政机关异地工作调动的地厅级干部住房问题的意见》(赣办字[2004]4号)文件规定执行的,不再按《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尚未执行赣办字[2004]4号文件规定的,既可执行赣办字[2004]4号文件规定,也可按《实施意见》规定领取住房补贴,具体由本人选择;2009年1月1日以后调入的,一律按《实施意见》规定领取住房补贴,赣办字[2004]4号文不再执行。

76、按赣办字[2004]4号文规定执行的异地调动地厅级干部,其配偶如果是在昌省直单位职工,配偶可否领取住房补贴?

答:按照赣办字[2004]4号文规定按照厅级干部标准执行的,视同夫妻双方购买了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的房改房。按照处级干部标准执行的,视同夫妻双方购买了建筑面积为112平方米的房改房,不足本人职务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上限的,可以按照实施意见的标准领取差面积补贴。

夫妻双方都是异地调动地厅级干部,一方按照赣办字[2004]4号文执行了的,视同双方都购买了相应面积的房改房。

无论哪种情形,配偶都不能认定为无房职工。

77、部队师级以上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后,可否参照赣办字[200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答:2008年12月31日之前进入在昌省直机关的,可以参照赣办字[2004]4号文规定执行。转业时在部队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如果要参照执行,必须将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予以抵扣。

2009年1月1日之后进入在昌省直机关的,按照《实施意见》执行。

78、从其他单位进入在昌省直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从其他单位进入在昌省直单位的,发放住房补贴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2008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已经进入在昌省直单位的,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和有房职工差面积补贴均按《实施意见》规定标准发放。

二是2009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进入在昌省直单位的,无房职工从进入在昌省直单位工作的当月起按《实施意见》规定计算并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进入在昌省直单位工作之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和有房职工的差面积补贴均由进入前的原单位按原工作地政策发放。

以上所指进入在昌省直单位,包括以正式调动、公务员考录、省直事业单位考录、军人转业复员、战士退伍等形式到在昌省直单位工作。

79、无房职工,在不同性质单位工作过,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月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无房职工在省直机关按职务确定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事业单位按职称确定按月住房补贴标准。

从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调入机关的职工、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职工,在计算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一次性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总额时,要区分不同的职务、职称,按实际情形认定并累加。

例:一职工调入省直机关工作已5年,之前在江西师大工作过20年,在师大分别取得过助教、讲师、副教授等职称,调入机关后先后任副处长、处长等职务,该职工为无房户,他截止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在江西师大工作的20年分别按助教、讲师、副教授职称的任职时段计算,调入省直机关工作后的5年分别按副处长、处长职务分段计算,累加之和就为该无房职工本次一次性领取的住房补贴,2009年1月1日之后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80、一工人为无房职工,前15年为工人编制,后10年为干部编制,其住房补贴如何认定?

答:按实际情况分别计算后累加。工人编制期间的15年按工勤人员标准计算,后10年按干部的职务职称计算,两者累加。

六、部队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计发问题

81、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部队转业复员人员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部队转业复员人员到省直机关工作以后,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82、2000年1月1日(含)以后的部队转业复员人员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2000年1月1日(含)以后的部队转业复员人员,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无房职工离开部队时已经领取住房补贴的,在部队期间的补贴不再发放,从到在昌省直单位领取工资的当月起开始计发。

(2)在部队已经购买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可以在省直单位领取差面积补贴。但在部队购买的公有住房属南昌城区以外的,并按当时当地的房改购房价将住房退回部队产权单位后,可按省直单位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3)虽然没有在部队购买公有住房,但是在转业复员后仍租住军产房的,住房补贴暂不发放,待腾退所租住的军产房后发放。

83、购买了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否领取住房补贴?

答: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在地方领取住房补贴。

84、参加了部队集资建房的,能否认定为无房职工?

答:参加了部队集资建房的,要核定面积,夫妇双方都不能按无房职工的标准领取住房补贴。

85、部队转业复员人员职务职称如何认定?

答:部队转业复员人员到地方工作以后,部队的职务或职称高于在地方的职务或职称的,可以按原较高职务或职称计算住房补贴。

86、一方是现役军人,本人是省直单位职工,租住军产房,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配偶是现役军人,租住军产房的,军产房可以不腾退,其配偶可以在地方申请领取住房补贴,但配偶租住的地方公房应当退出。

转业复员后仍租住军产房的,必须腾退后才能领取住房补贴。

87、退伍战士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退伍战士,离开部队时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到省直机关工作以后可以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七、承租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问题

88、职工承租公有住房的,其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职工承租公有住房包括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和城镇公有住房。

职工承租公有住房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房职工承租;二是已购公有住房但差面积的职工承租;三是已购公有住房且已达本人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承租。

无房职工腾退原承租的公有住房后,可以申请领取住房补贴,如不退回的,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不论其面积是否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控制标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必须退回产权单位。拒不退回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市场租金的三倍缴交给产权单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退回承租房后可领取差面积补贴。

89、市场租金标准是多少,单位可否自主决定?

答:住房补贴政策实施后,产权单位可以根据房屋所处的地段、房龄、结构等因素适当确定市场租金标准。原则上市场租金的标准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0元。

90、如何确定收取市场租金的面积?

答:以住房使用面积为准计算并缴交市场租金。

91、市场租金从何时开始收取?

答:市场租金从2009年7月1日之后开始按月收取。

92、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不腾退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没有退房之前,住房补贴暂不发放。

2009年6月30日之前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无房职工和差面积职工的住房补贴照常发放。

2009年7月1日之后仍不退出承租公有住房的无房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停止计发,并且按市场租金缴交房租。

2009年7月1日之后仍不退出承租公有住房的有房职工,按市场租金的三倍缴交房租。

93、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已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和危房改造政策享受货币补偿的职工,如何计发住房补贴?

答:职工承租公有住房已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和危房改造政策重新安置并购买的,按有房职工方式处理,没有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控制标准的,可以领取差面积补贴。

拆迁后享受货币补偿的,按有房职工方式处理,住房面积按照拆迁补偿面积认定。

94、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和危房改造政策享受了按房改价回迁购房的,如何计发住房补贴?

答:职工原承租公有住房已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和危房改造政策按房改价回迁购房的,已达面积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未达面积的可以发放差面积补贴。

八、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房改售房款的处理

95、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如何审批?

答: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应当报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审批。

96、在昌省直企业离休人员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在昌省直企业离休人员住房补贴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后由省财政统一考虑。

97、在昌省属集团公司改制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省属国资公司工业总公司改组意见报告的通知》(赣府发[2000]15号)的规定,原省直工业厅局、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省属工业总公司机关2000年机构改革时成建制改制为集团公司过程中省政府已经明确离退休后由财政保障的人员,其住房补贴按省直机关的政策执行,已办理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目前仍在职在岗人员所需经费由单位解决。

98、省直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的资金如何处理?

答:省直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的售房款,扣除25%维修基金后的余额全部由省财政用于住房补贴发放。

99、省直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的资金如何处理?

答:省直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厅的公有住房售房款,扣除25%的住房维修基金后,用于原单位发放编制内人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不返还原单位。

100、房改后新组建的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如何筹集?

答:房改后新组建的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从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在原单位已经房改并将售房款缴入了省财政专户,数额较大需要划转的,由新组建的单位和调入人员原单位将款项核对无误后,向财政厅申请将该部分扣除维修基金后的剩余资金划入新组建的单位。

本条规定仅限于新组建的部分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单位之间个人正常调动的,不需划转资金。

101、中央在昌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的资金如何处理?

答:中央在昌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售房款扣除25%维修基金后退回单位,由单位参照《实施意见》或按照国家规定政策实行住房补贴。单位申请退回这部分资金时,应由单位正式向省财政厅行文申请。

102、企业单位房改时缴入省财政的资金如何处理?

答:企业单位的售房款扣除25%维修基金后退回单位,由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实行住房补贴。单位申请退回这部分资金时,应由单位正式向省财政厅行文申请。

103、单位已经破产、改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存在的,房改时缴入省财政的资金如何处理?

答:单位已经破产、改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存在的,售房款扣除25%维修基金后剩余款项退回其原主管机关用于职工安置。单位申请退回这部分资金时,应由单位正式向省财政厅行文申请。

104、在昌省直单位房改时没有将售房款缴入省财政厅专户,而是缴交给了当地政府,这部分售房款如何处理?

答: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之前,应当向当地政府申请将这部分资金转入省财政专户。

105、售房手续在南昌或新建等县房改办办理,售房款进入当地政府,由于区划调整成为南昌城区内的省直单位,这部分单位的售房款如何处理?

答:单位在申请住房补贴之前,应当向当地政府申请将这部分资金转入省财政专户。

九、住房补贴发放的申报、审核、审批与发放程序

106、住房补贴的审批程序?

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房改审批、财政稽发”的原则进行。

(1)无房职工、房改房未达本人职务职称控制面积标准的职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2)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的条件进行逐项审查,并在上报前由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单位审查、公示无误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4)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单位备齐所需材料后(含各种表格、任职通知书、身份证、房产证、已故人员的死亡证明等复印件)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5)省直房改办审批后,由单位报省财政厅审批;

(6)省财政厅审批后,会省直房改办正式行文通知发放住房补贴。

107、符合条件的职工如何申请住房补贴?

答: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由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职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时,向所在单位领取并如实填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108、申请住房补贴的公示程序、内容和要求?

答:单位对职工《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对职工有无住房、住房面积、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相关内容,要在单位醒目位置列表进行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109、对公示后群众反映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对职工反映的所有问题,单位要进行逐项落实和处理;实名反映的,应将落实情况或处理意见向反映人反馈。

110、单位如何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申报?

答: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住房补贴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的住房补贴《申请表》、《补贴明细表》、《补贴审批表》、《资金审批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由单位上报省直房改办,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再报省财政厅复核发放。

十、住房补贴的其他特别规定

111、由事业单位转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无房职工在批转前按照原职务职称计发按月住房补贴。批转后一律按公务员系列职务计发按月住房补贴。

有房差面积职工一律按批转后的职务对应面积控制标准计算差面积补贴。

批转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按批转前的标准认定。

112、交由街道代发退休费人员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原在省直单位工作,退休后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的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有无房改房、房改房面积进行核定后,凡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

113、住房货币化实行前已发放住房补贴的是否应当扣除?

答:单位在《实施意见》实施前,以各种形式已经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在本次发放金额当中扣除。

114、领取过国家或单位住房补助的职工和享受过国家或单位资助购建住房的职工,如何计发住房补贴?

答:领取过国家或单位住房补助的职工和享受过国家或单位资助购建住房的职工,一般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如果所领取的住房补助金额或资助金额小于省直住房补贴金额的,差额部分可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