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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6-28

为积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我院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我院各项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组织管理

第一条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生产的院长任任委员。

第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科。

第三条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

第四条严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制定考核办法,由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

第五条加强职工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院部、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改换工种,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

第七条对特种作业电工、锅炉工、煤气工、司机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技术培训,按规定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明,方准上岗。

、劳保用品与用具

第八条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用具,不准折发现金。

第九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劳保用品发放办法和发放标准,报水利厅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职工上岗必须穿戴劳保用品、用具,对特殊防护用品用具必须定期检验和鉴定,失效和超过使用期限的不准继续使用。

四、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院、各部门经常开展劳动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解决,暂时无力解决的,应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院每年定期进行两次安全检查,夏季防暑、防火,冬季防火防冻检查,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根据生产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院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是车库、油库,煤气库、仓库、车间、印刷厂及野外作业班组,主要内容:防火、行车安全、防冻、防暑。

五、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安全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对伤亡事故,不准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第十五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结案处理意见须报市劳动部门审批。

六、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对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

2、及时抢救和处理突发性险情,使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

3、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的;

第十七条奖励可分为记功、晋级、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在授予上述奖励时,可以适当地发给一次性奖金。具体奖励办法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八条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班组或个人给予处罚;

1、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政策,造成亡、中毒等严重后果的;

2、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要求的重大隐患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的;

3、因玩忽职守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危害或事故的;

4、发生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使事故扩大或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隐瞒事故不报、虚报、故意拖报、对事故调查进行其它干扰和刁难的以及不按规定结案处理的;

5、其它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处罚一般采用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